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20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
税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
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票 样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财1003051 No00000000
交款单位
交款项目 年 月 工会经费
交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收款单位 收款人
(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江苏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发[2000]444号(2000年9月25日)转发至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
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