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5号
1、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每平方米标准:
(1)市区(不含江宁区):一级地7.00元、二级地5.00元、三级地4.00元、四级地3.00
元、五级地1.50元、六级地1.00元、七级地及七级以上地0.80元。
(2)四县:县一级地0.80元、县二级地及二级以上地0.50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的确定:
(1)市区(原十个区)土地等级划分以1998年11月19日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公告的《南京市市区土
地级别分布》为准,以后随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公告的《南京市市区土地级别分布》等
级变动适时调整。
(2)江宁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税等级,由江宁区政府依据其土地等级划分标准确定,具体征
税标准:东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比照县一级地级标准,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每平方米0
.80元;其余区域内的土地比照县二级地级标准,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每平方米0.50元[江
宁政发(2001)123号]。
(3)四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县一级,其余为县二级。
3、起征时间:2001年1月1日。1989年11月7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市人民
政府第二号令)中有关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同时废目,其它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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