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
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61号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
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
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
邮政企业的资金账簿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
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
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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