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苏国税发[2000]40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自99年下半年,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又有所抬头,国家税务
总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对此,各地国
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务必加强领导,真抓实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本着对党和国家的税收
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堵塞
出口骗税漏洞,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行为。
在各地检查工作开展的同时, 省局也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 合理分工,精心组织。
出口退税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国税机关内部的诸多环节和部门,各地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稽查、征管、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容
和要求统一、协调地开展这次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的名单须于2000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要检查出口退税环
节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如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有关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相关电子
信息与票证的对审是否无误,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
总局规定必须函调和有疑点应该进行函调的退税凭证是否都进行了函调等;征管、外税部门主要检
查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相关内容,如出口或用于出口并开具了“出口货款税收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是否属自产,其出口产品的品种及数量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等
。
三、 严格政策,及时处理。
对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必须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对经
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要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
退税权,情节严重的,要商请外经贸部取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
姑息迁就。
四、 认真整改,总结提高。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以改
进,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2000年10月10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