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财企[20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
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
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
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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