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
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
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
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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