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苏国税发[2000]44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41号)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注意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
配合,检查之前要事先列出计划,对同一户企业的检查力求一次完成所有的检查项目,以避免重复
检查。
二、个人所得税检查只检查国税部门征管的利息税部分,重点检查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及时
解缴税款。各地还应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2个储蓄机构,检查其计算机设计的扣税程序是否正确。
三、各项分税种检查项目要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写出总结报告分别上报。总局文件中规定的《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要单独上报。对北京
崇文案件涉及发票要填写《北京崇文案件涉及发票查处情况表》(见附表),并附书面材料单独上
报。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请各地于2000年11月8日上报,其余检查情况于2001年1月15日
前上报。其中: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和文化公司专项检查报告上报给省
局流转税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检查情况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上报给省
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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