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丢车物业上被告席治安收费究竟该不该赔
案情:
1998年8月3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小区的李先生花
费人民币39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宗申ZS90-3A二轮摩托
车一辆。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由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
二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亿方物业管理分公司每月收取住户(包括李
先生)治安费人民币3元,该治安费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
视。
1998年8月初至1999年12月底,李先生将他的摩托车
存放于小区存车处。自2000年1月起,李先生考虑到使用、收费
等因素,未将其使用的摩托车存放于小区存车处内,而是将该摩托车
停放于其居住的楼群间空地。
2001年1月28日晚,李先生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6、7号
楼间的空地。次日早8时许,李先生发现摩托车被盗,案发地西侧小
区外墙的铁栅栏被人破坏。于是李先生在2001年1月29日晚7
时50分到海淀派出所报案。
李先生认为是因为物业小区管理中有过失,所以才使自己的摩托
车丢失,于是一纸诉状将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推上了海淀区人民
法院的被告席。
判决:
李先生诉称,1998年8月3日他购买了二轮摩托车一辆。但
在2001年1月28日停放在小区内丢失,他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
分局海淀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结果。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未能
尽到治安管理职责,小区外墙的护栏没有起到防护作用,致使其摩托
车被盗。故起诉要求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赔偿摩托车购车款、车
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车辆牌照费、保险费共计
人民币4667元。
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辩称,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管理物业,每
月收取住户治安费人民币3元,用于维持小区内治安秩序。但是由于
李先生未将摩托车存放于小区存车处,其任意停放摩托车的后果应由
其自负。李先生所称摩托车被盗一事,属刑事问题,与我公司无关。
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日前,海淀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亿
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赔偿摩托车购车款等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后有义务对住宅小区内的房
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
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物业管理。但作为物业管理
者其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事件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任
意加重其所负责任。李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小区内居住,亿方
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对小区应提供社会
化、专业化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依规定收取管理费。李先生
自2000年1月起,未交纳车辆存车费,亦未将其使用的摩托车停
放于存车处内。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对李先生擅自停放的摩托车
无法进行管理。李先生虽按规定向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交纳了治
安费,但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收取该费用是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
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也不承
担因盗抢等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或财物丢失、毁损的赔偿责任。且亿
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在小区内设有车辆存车处提供存放车辆的服
务,李先生只有在接受此服务时才能依法享受权利。
本案中,案发时小区外墙的护栏被他人损坏,亿方物业管理第二
分公司对此治安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由海淀派出所予以
解决。虽该治安事件至今未果,但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作为小区
的物业管理者已尽其职责,其不应承担因治安事件产生的民事赔偿责
任。李先生诉称其使用的摩托车被盗与小区外墙的护栏的损坏存在一
定的关联,但其不能够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亦不能以交纳治安
费为由,要求亿方物业管理第二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损
失。
相关法规: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规定:物业公
司可向每户收取人民币3元~5元的保安费,服务内容为维护小区公
共秩序和日常巡视,服务标准为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对小区内违法分
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
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
设立车辆存车处(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
车),服务内容为看管自行车等车辆,服务标准为专用存车场所,有
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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