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中为什么要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方面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
原被告必须要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其主张不成立,
将面临着败诉的危机。与此不同,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诉讼)在
这方面则奉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在复
议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合法合理
性,否则该行为便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机关败诉。而行政相
对人则对其所主张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性不负举证责
任。这种举证义务设置,看似对被申请人不公平,但仔细分析,却是
公平合理的。笔者试从以下角度来加以阐述。
1.双方本身掌握法律知识、技能的不对等状况。行政机关体现
着国家意志,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拥有庞大的人力、财力,能
够全面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娴熟掌握案情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技
巧,熟悉具体法条的运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
而相比之下,行政相对人则势单力薄,处于劣势,对法律知识、法律
条文、规范性文件了解有限,对法律如何具体操作陌生,权利意识不
强,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还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行政
相对人负主要举证责任,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不
合理)性,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既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在法律知识、技能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该行
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2.通过程序弥补实体权利义务设置不对等性。在行政主体与行
政相对人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积极主动地位,而行
政相对人则处于被动位置,尤其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对等性,易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
来自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为避免和减少行政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设置各种事先、事中和事后的
程序加重行政主体方责任,来控制和规范行政行为。而举证责任倒
置,作为事后程序之一,通过规定复议程序中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
任,要求对其所作行为作出说明,来加重行政机关在事前、事中程序
中的责任,以达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
的。
3.预防由复议三方构成的“等腰三角形”与生俱来的不对等倾
向。从理论上讲,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处于
控辩地位,而复议受理机关严格居于中立裁判地位,三者构成了一个
复议“等腰三角形”。但由于实际生活中复议受理机关与被申请人同
是行政机关,且又具有上下级关系,下级在复议中的失败必然或多或
少会给上级带来一定“影响”;再则,如申请人不服复议,复议受理
机关还可能与被申请人一起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具有共同利
益,因此,“等腰三角形”中复议机关一角具有天然向被申请人倾斜
的倾向,如不事先加以约束,复议受理机关有时难免会不自觉地“摩
拳擦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影响复议公正进行。因此,必须
通过立法在复议过程中给行政主体多设一定义务,而给申请人一方多
些权利,以此来事先防范这一倾向,在立法中加重复议中被申请方举
证责任则是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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