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为网络交易税款征收提供了法律准备
网络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虚拟化、非中介化和无国界化,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事前、事后的
监控越来越困难。如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税源控制,对网上交易行为中的应税项目进行切
实有效的税款征收,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已成为当前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实对网上交易,采取有
效的方法是完全可以避免税收流失的,这种方法就是源泉扣缴。新《税收征管法》给网络交易税款
的征收提供了法律准备。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
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
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
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条规定不仅表明国家
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而且为今后实行源泉扣缴,要求银行代扣代缴
网络交易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网上交易行为加以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或需方是通过浏
览互联网上卖方相应的商业购物网站或服务网站,确定自己所需要的
物品或服务,然后通过设立在银行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来完成交
易行为的。设立商业服务网站的网络用户和使用网上服务的网络客户
的电子账户都是固定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
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
助。”这条规定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号完全掌握,同时
防止银行以保密为由不与税务机关合作。税务机关只要对电子账户进
行有效监控,使网络用户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通过电子账户反映出
来,就可以对网上交易实行有效的监控,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即
对网上交易进行源泉课征。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
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这
条规定为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中的主体如交易双方和银行采用税控装
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精神,具体征管措施
为:
第一,要在已有的商业网站服务内容上附加相关的税收项目,把
税收项目作为网上交易必不可少的内容加以罗列,并且这些内容是不
可删除的,使在进行网上交易的同时,相关税收内容能永久地粘贴在
网上交易内容上。
第二,对于在互联网上新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网址和服
务内容向税务机构汇报,过去已登录的要向税务机关补报,以便税务
机关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情况和进行税收检查。
第三,凡在银行设立电子账户,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
记,并申请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颁
发。申请人持此税务登记号再到银行申请电子账户,这里包括已设立
电子账户的必须到税务机关补办的情形,税务登记号必须附加在电子
账户上。在申请设立电子账户的同时,还必须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才
能开立个人账号,账户里要标明真实的住所,以便税务机关能及时查
询,税务机关据此对银行和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第四,在设立的电子账户结算程序上必须规定税务项目,必须经
过检查复核确定对应一致,并且进行相关的纳税项目检索后方能进行
货币结算,在结算的同时计算并划取税款,并且打印出结算清单和纳
税清单,作为备查单据。
第五,税务机关的管辖以开立电子账户的银行或其分理处的营业
地址作为管辖的依据,而不以纳税人的营业场所和居所为管辖依据。
第六,制定网上服务专用发票,每一次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专
用发票,并且把专用发票的开具作为网上交易的必经程序,开具的发
票必须先用电子邮件发往银行后,才能进行电子账户的款项结算。在
这里,对于有形服务,如货物买卖由卖方在送货的同时交付发票;对
于无形服务,如咨询、代理等,接受服务方可以向银行索取。
第七,网上交易用户每一次交易过后,必须将交易内容存储打
印,邮寄给管辖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税务机关,以便进行
纳税核定。
第八,尽快建立全国税务机关网上税收查询系统,并建立全国税
务稽查协作制度,以保证税收稽查能对税务管辖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
纳税人纳税状态做到及时有效的检查。
第九,对于国际间的网络交易,税务管辖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属人管辖为补充。
第十,鉴于网上交易结算的特殊性,以往的有形结算方式转化为
电子虚拟货币结算,真正能掌握交易结算情况的人是开立电子账户的
纳税人和银行,所以银行应责无旁贷地担任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银
行内部设置专门的协助办税人员,根据电子账户结算程序打印出的结
算清单和纳税清单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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