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政策的实施细则
宁财税[2002]393号
第一条 个人凡在我市购买普通住房(含交换),契税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征收。个人实际
负担0.75%,地方财政补贴1.25%。
前款所称普通住房不包括三层以下(含三层)独立或双拼结构的高消费性房屋。
第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完税的同时办理地方财政补贴手续。
第三条 我市个人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其住房补贴款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新
购房的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抵扣契税税基,购房款超出住房补贴的部分按本细则第一
条规定缴纳契税。
老职工抵扣契税税基的住房补贴额按房改有关规定计算。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抵
扣契税税基的住房补贴额一律按5.4万元计算。
第四条 我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2年内又重新购买普通住房,其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按购房
款与售房款的差额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缴纳契税。
按前款规定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新购房的买卖契约
2. 出售房屋的买卖契约
3.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个人凡在此时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或已预交了购房定
金以及个人签订了购买存量房买卖协议的(以房产交易部门联系单确定的时间为准),其契税不享
受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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