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税额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从境外
取得收入,一般都按取得地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是按我国
税法规定,这些收入在我国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出现重复征
税的问题。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行税
法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
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作出了境外税额扣除的规
定。纳税人在发生这种情况时,需要积极履行有关手续,以免缴冤枉
税。
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境外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
对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
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
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知,境外税额扣除涉及两个方面,即境外所得已缴
纳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税额。那么,境
外所得如何按我国税法计算缴税呢?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
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
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对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项目的收
入,应分别扣除一定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
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
额。
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
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
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未超过部分可以抵扣,其超过
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
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程序
个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
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至于申报纳税期限,分为两种,一是
个人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我
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取得境外所得时就结算税款
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
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
派驻境外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
代缴税款。这种情况下,个人比较省事。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
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实例分析
某纳税人2000年1月~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所得6000
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
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
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那么他在我国缴纳个
人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多少境外税额呢?按照分类计算的方法,分别计
算如下:
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包括:工薪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900元,公式为60000÷12-4000×
10%-25×12(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120元[7000×1
-20%×20%],扣除限额合计为2020元。
该纳税人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扣除限额,
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
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比较简单,其在B国取得利息所得,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00元(1000×20%)即扣
除限额,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扣除限额,因此,只
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在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
的50元,可以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抵扣限
额有余额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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