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转发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署税[2000]4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
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
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
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第三、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以明确。中西部地区
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海关对符
合《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
“I”,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
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
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
策。
四、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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