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将享受税收优惠
2001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通知》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问题: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
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
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
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
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
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
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
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四、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
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
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
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违
反本办法,骗取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伪造捐赠票据者,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罚。
[点评]:2000年,国家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
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新《通知》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税200030
号文件,是财税200030号文件的具体化规定。捐赠方要看
清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受赠方和转赠方也要了解自己的资格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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