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
款及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
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
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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