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邮政企业的房产、土地将免税
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
文件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
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
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
用税。
本文件是就邮政企业给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的
答复。国家为了支持邮政企业为广大农民服务,在税收上对这些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有利于这
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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