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邮政局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5月25日 苏国税函[2001]7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
规定,现对江苏省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
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江苏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徐州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
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国家邮政局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
税款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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