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1日 苏国税发[2001]21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依据。除金融保险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应扣除金额机构
往来利息外,其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均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工资、薪金的扣除。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
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
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的原则和规定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按规定计算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
三、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工资的处理。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务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
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四、农村信用社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核算,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经县国税局审核认定后,可由县联社按规定统一
弥补。
五、关于债转股企业征管权属变更的时间。根据《关于债转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规定,债转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管。
六、关于工会经费的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
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
七、保险公司佣金的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营销业务实收保险收入5%的范围
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八、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
包括营业用房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
(试行)》,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九、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费用的处理问题。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等原因向提前退休人员
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应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在其
工资结余中列支;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可在不少于年的期限内摊销,但超过
计税工资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公司
及其成员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单独计算
应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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