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苏国税发[2001]21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贯彻省
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国税发[2001]133号)的精神
,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1、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
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
额10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8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
销售额80元。
2、扬州、南通、徐州、淮安、泰州、连云港、宿迁等八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增值税起征
点为月销售额3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3、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周边地区的情况,在以上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起
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