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增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苏国税发[2001]197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护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以下简称
《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第二者中“棉花经营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仅指流通性质的棉花经营单位。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刊登在《税务
公文选编》第5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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