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不能抵扣
某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发现该企业将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按规定比例在增
值税进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为此,稽查干部责令该企业补缴了已抵扣税款,该企业有些不解。
国税函(199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
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
一运行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
如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
予以抵扣。依据上述规定,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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