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价外费用应缴税
某县地税局对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水
电增容费,车棚款、院落费等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财务科长认为,以上收取的费用属价外
费用,对补缴营业税不理解?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积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
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
房地产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及时申报缴纳税收,以免违规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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