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工业企业在原材料清理过程中,盘亏的原
材料未作出项税额转出处理,致使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对此,国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讲解
了有关税法,同时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
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
非正常损失”。因此原材料盘盈盘亏失明显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希望企业财
务人员注意此类问题,以防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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