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财税[20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
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
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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