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会计。我们在外省还有一家公司所属全资的加工厂,加工厂一直向总机构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加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外资企业的分支
机构应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
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
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
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
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
纳所得税。
因此,你们企业设在外省的加工厂,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加工厂所在地同
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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