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双方都要缴税
某银行与某行政单位合作兴建一幢办公楼,由行政单位提供临街一块土地和30万元资金,银行一次
性出资25万元。房屋建成以后,按照协议,银行取行1/5房产作储蓄所,行政单位取得4/5房产为
其办公楼,他们均没有申报营业税。县税务机关在进行年度税务检查时,明确指出合作双方应按照
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156号文件《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合作建房由提供
土地使用权方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税,提供资金方按“销售不动产
”缴税,在这里银行出资25万元,取得相当于11万元的房产,多支付的14万元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支付给行政单位的土地价款,实际上是行政单位转让了14万元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给银
行,银行则出售了14万元的不动产给行政单位,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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