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某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批钢
材用于建造厂房而没有用于生产,请问这批钢材17万元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等,所以,该工厂外购钢材17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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