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营业税款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
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
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
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原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现在因为分保收入不再征收营
业税,所以初保人不再负有扣缴义务。此种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全部由初保人承担。(见财税字
[1997]45号文件)。
上述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营业税,一律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科目核算。
例如:金融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的营业税,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再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
承建,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20000000
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400000
缴纳营业时,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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