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8日 苏国税函[2002]179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
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
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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