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技术别忘缴预提所得税
1999年以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多项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
政策,为求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企业纷纷利用这一有利契机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
术、设备、增强企业实力。但是,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一些企业往往对要履行代扣代缴
预提所得税的义务不够了解和重视。
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发现某电光源生产企业于1998年从境外购入一套价值约600万美
元的生产设备,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注明;软件服务费80万美元。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缴纳过
后,企业认为应缴税金已全部缴纳,却忽视了在这项合同中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优惠
政策,对来源于特区、沿海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沿江、省会开放城市的所
得,减按10%的税率。对照该企业合同情况,软件服务费80万美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因
此税务机关应对软件服务费80万美元征收预提所得税。南京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应适用10%优惠税
率。因此这笔预提所得税的税款为80×10%=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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