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有什么前提条件
1999年10月份,税务机关对我公司1999年1月-9月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发现我公司7月份
因火灾损失的一批货物没作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对此认定为偷税,并作出补税并处一倍罚款的
处理决定。我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则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税
务机关以我公司未缴纳查补税款为由不予受理,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因此,该公司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补税通知和处罚决定同时存有异议,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税务机关仅受理税务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不受理补税通知
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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