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的销售额确定和会计处理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
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
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
额
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当期的销
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
售额中扣减。
销售折让,应分别按以下原则办理:购买方在未付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联和税
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在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
“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销售方不得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
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如销售方在未收证明单,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位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
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
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在处理销货退回和折让销售方式是否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和销售额时,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税人的处理方式和要求提供的手续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
额,不会对购买方进项税额的计算产生影响,因此,当销货退回和折让销售发生时不要求开具进货
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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