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冲抵贷款本息应纳税
某市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抵押房
屋被银行收走抵作贷款本息,该企业只作了相应的往来账务调整,而没有向税务部门办理任何纳税
事项。对此,检查人员按规定对其转让房屋所有权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了营业税,同时给
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中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又作出具体规定,借款者
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
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部门的处罚
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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