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货抵债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三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其中以物易物、
以货抵债两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发生货币的流入或流出,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
经济利益。因此除了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销售外,企业以货物换取原材料或消费资料、抵偿债务应
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依税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种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如
下:
1、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
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需指出的是,对收到的货物在帐务上要做购进处理。
例:某工业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000元,与某企业乙
换取用于生产的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金)10200
注:此例中虽然交换物的增值税率均为17%,对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也没什么影响,但如果发生
以物易物行为不做销售帐务处理,就会造成应税收入减少,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2、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
例:某商场对某牌号的洗衣机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洗衣机不论牌号新旧程度一律作价每台
600元,新洗衣机的零售价每台为2340元,当月采用这种方式共销售洗衣机15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261000
材料物资—旧洗衣机 9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0
另需注意的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
税税额。
3、以货抵债的会计处理: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
销售处理:
例:某地红星机械厂欠振华工厂货款117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红星工厂以产品400台单价2500元/
台,(不含税)抵偿应付振华工厂的购货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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