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抵扣不享受超税负返还
1998年是税改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最后一年。最近,某市国税局在对某1
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工业生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清算时,发现该企业
人为地将1998年外购并验收入库材料的进项税额推迟到1999年1月、2月、3月、4月、5月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达20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 9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
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
,不得办理税负增加返还,并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上述规定,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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