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赔款要扣减进项税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粮食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购进原粮因运输
单位过失发生数量短少、霉变等非正常损失而向承运人索取的赔款,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作进项转出
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非正常损失”解释为:“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
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据此,作为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补偿,该粮食工业企业取得的赔款,
应依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扣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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