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告性质赞助费要纳税吗?
我厂是一木材加工企业,1999年全年支出各种赞助费10.3万元,其中属于广告性质的1万元,
非广告性质的9.3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部予以扣除。最近,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被税务机关发现
,并对我厂非广告性质的9.3万元赞助费进行调整,进入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3.069万
元。请问: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应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
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
告性质的9.3万元赞助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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