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他单位取增值税发票自用是偷税行为
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水泵配件,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自其他单位,进项税额为7820元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4800元,问该单位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文件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
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因此,该单位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800元应补缴增值税。其余已经入账的3020元应当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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