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补税款的会计核算
例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如下,当期销项税额23.6万
元,当期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为2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借方余额为11000元。
1999年1月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二笔业务。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及多报进项税额的行为,都会影响增值税的缴纳。这
种行为是偷税行为,其偷税的数额如何确定呢?
一、一般纳税人若采取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而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
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小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
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若采取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
按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
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帐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查补税款金额确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即:根据检查核实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
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调整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帐务调整方法,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如下: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应做出如下处理:
首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帐务处理: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
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可以,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
调帐为:
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
为。
调帐为:
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其次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为:
1.不报销项税额 14960
2.多报进项税额 5100
合计偷税:20060元
然后确定应补交税额为:
当期应纳税额=236000-247000+20060=906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1000
补交税金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银行存款 9060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2: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如下: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
,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元。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二笔业务。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未做任
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其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反复检查核实,认定企业是在搞帐外经营。偷税数额为:
①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一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8500-8
500×55%=3825元。
② 应纳税额=帐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5100-3825=1275
元。
偷税数额为1275元,由于原始资料知之甚少,帐务调整略。
因为,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已纳税额核算已经结束,则此业务应纳税额1275元,即是偷税数额,
又是补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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