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应当保存十年
某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在清理1999年度个体税收时发现,许多个体经营者虽然已经缴纳了税款,
但由于缴税后随意将税票(即完税凭证)丢失或损毁,以致在税务部门检查时拿不出税票,因此被
税务部门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
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二
条又分别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十年。纳税人违反《税
收征管法》和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由此看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必须将税票妥善保存十年,以免除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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