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销也应缴纳营业税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1998年、1999年缴纳的
营业税寥寥无几,而税务机关已从侧面了解到该企业的房产在市场上销售得不错,这究竟是怎么回
事呢?原来,1998,该企业与其房屋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给包销商销售,房产价格由房销商根
据市场价格确定。该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合同期满未售出的
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合同期限为两年,该企业认为房产既已交给包销商销售,自己就不应该再
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该企业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间,包销商代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价差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
包销商那里取得的售房款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的,由包销商收
购,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包销商,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营业税,包销商将房屋再次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因此,不管是在合同期内还是在合同期满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
业税。对其代销商来说,合同期内,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按“销售不
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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