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积金派发红股要扣税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
司认为,按规定用公积金派发红股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
[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
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
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该公司用盈余
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所以,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的红
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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