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虚报亏损要受罚
某市地税局在对免税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申报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为-21万元,但经税务人员核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企业虚报亏损8万元。税务机关据此
处以该企业2.64万元的罚款。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我们是免税企业,虽申报不实,但尚未给国家
税款造成损失,不应受罚。
根据国税发[1996]653号文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主管税务机
关认定其为偷税而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
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在
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亏损年度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可见,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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