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送出县视同销售
某市国税稽查分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县一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设在外
县市的几个销售点(各销售点均由该企业统一核算)发送货物时,只冲减库存产品,而不记销售,
待产品销售后才记入销售科目。对此,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按视
同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移送到设在外县(市)的销售点时应作销售处理,及时进行
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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