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不能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
我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某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去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而下岗,并
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我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近日,我到
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而税务部门却不予办理。请问:我为何不能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
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
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
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从上述规定
可以看出,你虽已下岗,但与原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所以,你不能
享受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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