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销售参展物品应缴税
近日,某地国税局稽查人员对一外国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今年8月举办了一场服
装展览会,在展览的同时销售了一批服装,取得收入5.2万元,该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税。对此,稽查人员让这一企业补缴了税款,并作了罚款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20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
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
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
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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