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九里分局在对某发电厂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
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将代扣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
的免税项目,而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
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
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代扣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均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该
单位应将上述两项保险金计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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