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员工薪金要缴个人所得税
11月20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市区分局对某事业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0年1月~2000年
11月,财务报表上列出5人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超过个人所得税计征额)。经税务人员查实
,其中有3人于2000年3月份办理了内退手续,而且退休后在下属单位重新就职工作。这3人除按月
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875元外,并在新单位每月领取报酬590元。该单位因其退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其3人实际都与国家退休有关规定不符,属内部退养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单
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
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
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单位取得同一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0、40条
及上述文件规定,濮阳市区地税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补缴个人所得税1315元,加收809元滞纳金,并
处2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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