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间的“转厂”业务如何计税?
我公司是新三资企业,拟建分公司配合总公司进行产品深加工出口,有些是总公司半成品送分
公司深加工后出口,有些是分公司生产半成品,通过总公司深加工后出口,这样算不算转厂深加工
,税收怎样计算。
答:从来函分析,你咨询的问题可能是: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一般免税或减税进口并由海关实施监管)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
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即所谓的“转厂”销
售及其增值税管理问题。
二、总分支公司或总分支机构之间互相移送货物加工然后出口及其增值税管理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若你公司及其分公司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人,其之间的货物移送加工,则
应按现行的“转厂”税收政策(即老、老三资企业之间的转厂销售,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其他
类型企业之间的转厂销售,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当地的生产企业加工贸易税收操作管理办法执
行(即按出口免税办法、免抵退管理办法或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执行)。若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
人,但因跨税区即与总公司不在一个税收管理区,应视同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
仍可按上述办法管理。若总分公司在一个税收管理区,则按上述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作为一个统一
的增值税纳税人实施管理。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有关增值税的征收也应视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的法人、是否跨税区、总、分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情况,按国内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出口税收政策及当地出口税收管理办法
(即出口免税办法、免抵退管理办法、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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