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销售赠送的物品应照章纳税
近日,江苏省某市开发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商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商场4月份开展
了一次“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一瓶洗发液,商场则无偿赠送一块香皂。该商场月末
进行账务处理时,只将出售洗发液1500瓶取得的45000元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而对随同销售赠送
的香皂(价值4500元)却记入了产品销售费用,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税务人员指出随同销售赠送
的商品应当照章纳税,并做出补税765元(4500×17%=765元)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企业对
此产生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商场采用“买
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货物随赠的商品应当照章纳税,税务人员对该商场做出的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
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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